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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年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重新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11 20:06:46

关于开展2025年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及重新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原文通知内容

|转发如下

各相关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以及国家高企认定办相关工作要求,我市2025年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国家级高企”)认定及重新认定申报工作开始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企业范围

(一)符合《认定办法》的第十一条规定,尚未取得国家级高企资格或国家级高企资格已失效的企业;

(二)2022年通过国家级高企认定、2025年国家级高企证书资格到期的应重新认定企业(注:若重新认定企业名称已发生变更的,需先完成更名程序,再申报认定)。

二、

申报截止时间

2025年计划安排两批次国家级高企认定申报受理工作。

(一)第一批申报对象为本年度国家级高企证书资格到期的应重新认定企业以及符合国家级高企认定条件的其他企业,网上系统申报提交截止时间为8月8日,逾期提交将自动转为第二批申报企业;

(二)第二批申报对象为符合国家级高企认定条件且未参与第一批申报的企业,网上系统申报提交截止时间为9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特别提醒:

1、上述申报截止时间以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系统提交为准,每批截止时间后系统将自动关闭。请各企业抓紧时间组织申报材料,合理把握申报进度,避免临近截止时间系统拥堵导致无法填报及提交;

2、我市国家级高企认定申报自今年起将试行全程无纸化申报,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仅需完成系统申报资料提交。由于高企认定申报系统将定期清理历史申报数据,建议企业自行留存2-3份纸质申请资料档案。

三、

申报程序

(一)申报系统登录与填报

1、企业应按《工作指引》中第二点“认定程序”第(三)条“提交材料”中相关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登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网址:www.innocom.gov.cn)→“企业申报”进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已注册的企业无需重复注册)。登录成功后点击菜单栏中“服务事项”→搜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入国家级高企认定系统后按要求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在网络系统未提交或提交不齐全的,视同申报材料不完整(系统操作指南详见附件1,上传附件样表详见附件3);

2、根据《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对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按告知承诺制办理(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详见附件2)。

(二)专项报告

1、申报材料中须提供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范本详见附件3)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范本详见附件3);

2、2025年度国家级高企认定中介机构推荐名单可在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网站(sti.xm.gov.cn)及厦门市高新技术发展协会(以下简称“市高新协会”)网站(www.xmhta.com)通知公告中查询;

3、首次申报认定的企业,尚未设立“研究开发费用”专户核算的,须向中介机构提供《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及凭证索引表》(范本详见附件3)。

四、

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国家级高企,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原经济特区内(思明区、湖里区)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且新认定的国家级高企,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2免3减半”(国发〔2007〕40号);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国家级高企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财税〔2018〕76号);

(四)经认定的国家级高企中的先进制造业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五)国家级高企市、区两级财政奖励:根据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科规〔2025〕2号),对于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于申报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大于200万元(含)的企业,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在前述政策基础上,给予10万元奖励

国家级高企区级财政配套奖励详见各区(含火炬高新区)出台的扶持政策;

(六)纳税地在科学城规划范围内的企业,对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且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高企的,在其3年资格有效期内,按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的1%给予经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厦门科学城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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